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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

栏目: 2019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9-03-11 19:50: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张海波建议:

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

本报讯 记者吴敏 孙冉冉报道 无论是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还是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会涉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服务功能赔偿款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张海波建议,应当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账户,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环境修复机构,从专项资金中科学列支环境修复费用。

他提出,当前,各地法院对于被告赔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赔偿款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被告直接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执行款账户;二是直接上交当地财政;三是在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四是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第一种模式由于该账户是执行款专户,显然具有临时性,不是合适的选择;第二、三种模式解决了管理的问题,但使用起来程序极为繁琐,不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第四种模式是理想模式,但基金设立门槛很高,管理运行的成本亦很高、监管困难。

由此,他建议: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账户,环境公益诉讼和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赔偿款等费用一律进入该账户。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来散见于众多政府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部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彻底解决了生态环境保护“九龙治水”的局面,有利于实现执法力量的整合,聚焦主业。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既有利于强化管理,又有利于避免资金使用的低效,同时,将最大可能地把资金专项使用到环境修复上。

对于生态修复支出,他建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环境修复机构之后,由修复机构根据修复方案提出费用使用计划,报请由法院、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管组织签署同意后,环保部门既可逐级报请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环境修复费用。同时,由监管组织对环境修复情况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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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0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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