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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应公开

栏目: 2019年两会报道,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3-05 09:57: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朱明跃: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应公开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公开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朱明跃向大会提交的《将政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占比30%以上预算的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议。

早在2011年,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去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其中指出,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营造融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朱明跃指出,在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当中,全国各地财政部门都在积极行动,但效果却不尽人意。对此,朱明跃归纳了两点原因。一方面,缺乏相应考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政策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中,因为没有针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考核监督,以致政策执行得不到保障,即便简单的相关数据信息也未公开。在这一方面,美国及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均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比如,美国搭建起“联邦采购数据系统”来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高效,它要求每个联邦部门都要动态地通过该系统汇报各自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还要在财年结束时出具相应报告,一旦没有达成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还需要向对总统直接负责的“联邦小企业局”提交说明并承诺次年的支持目标,联邦小企业局通过该系统来监督各部门完成《小企业法》中规定的每年不低于23%的订单金额比例;德国建立起由内务部统一管理的采购中心,配合欧盟的泛欧采购在线电子平台,在政府采购源头保证合同总量的50%,合同金额的30%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将从招投标、谈判到履约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国有90%以上的中央部门公开了政府采购预算,70%左右的中央部门公开了政府采购决算,但和国外相比,我国在公开和监督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情况方面仍有差距。另一方面,采购条件设置偏高,变相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致使中小微企业无法满足条件,参与度不高。比如,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在采购项目时,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如何将政府采购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朱明跃建议:第一,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公开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并将采购数据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政府工作报告重要部分,相应披露到相关媒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建立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考核监管制度。将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项目的指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进行监管,保证政府部门和采购主体执行力度。如果没有实现本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目标,还应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说明,明确次年达到这个目标的计划。第三,优化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竞争环境。不能人为擅自提高采购门槛,给与中小微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会,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给与中小微企业适当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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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8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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