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条款“达标”不足3家,怎么办
核心条款“达标”不足3家,怎么办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某高校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项科研仪器设备,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为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人对该项科研仪器设备设置了4项核心技术指标参数。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满足每一项核心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均超过了3家,但同时满足这4项指标参数要求的供应商却不足3家。采购人一时间不知该怎么办。
分析
该项目集中反映了三个焦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若在采购中出现“满足每一项核心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均超过了3家,但同时满足这4项指标参数要求的供应商却不足3家”情况时,投标人能否质疑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副主任李达亮认为,从项目评审角度看,若被质疑的项目核心技术指标参数未被设置为废标条款,且每一项均有3家以上投标人满足要求,则不应被认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但当出现同时满足多项核心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采购人对不满足指标参数条款要求的扣分设置是否恰当。如果每项技术指标参数的扣分设置属于合理量化且分值不高,少量的负偏离不足以造成评分倾向某一家投标人,也不应当被认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况且,当前我国高精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确实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现状,若完全满足多项核心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投标人虽然未达到3家,但已涵盖市场上该类科研仪器设备的主流品牌,而且本质上存在有效竞争,也不应被认定为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有歧视嫌疑。
“如果有且只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全部满足了4项指标参数要求,则应当认定为采购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尽管它不是废标条款,但组织采购活动的前提是能确保有效的市场竞争,采购人对条款进行设置时,要从满足采购需求的实际出发,而不是按照某一家投标人的参数进行专门设置。”中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分析指出。
第二个问题是,当满足全部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人应如何正确处理?
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总经理廖伟祥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而本项目中的采购活动符合该项规定,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表示,就本项目而言,根据87号令上述规定,能够同时满足核心指标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或变更其他采购方式。
记者在向多家高校进行咨询时了解到,上述案例情况比较容易出现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领域。那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易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患于未然?
安徽大学采购管理中心主任毕涛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负责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前期市场调研不够充分,没有准确判断市场上是否有全部满足招标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信息,甚至可能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符合该项目所有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前期市场调研不充分将直接导致采购人盲目设定指标参数条款;第二个原因是,市场上的确存在能够全部满足该项目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但相关供应商未投标或投标后的初审未通过,被排除在有效投标人之外。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办副主任曹慧东表示,采购人应当尽量从满足采购标的需要实现的具体功能或目标来设置指标参数条款。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规格时,应当考虑市场上至少有3家以上潜在供应商可以达到项目技术规格要求。设置技术参数时,属于非关键性指标的,可以允许存在偏离,并标明一般参数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但对于重要条款(参数)要求,可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加星号(“*”)进行重点标注。评标时,在技术评议中,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者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应予否决投标;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应予否决投标。本项目中技术指标参数设置对于投标人的难点在于,每个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置的4项核心指标(参数)都应该达到或符合,否则就应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由此观之,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时,一定要科学合理,慎重设定,因为它们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票否决项。
“该项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高精尖科研设备供应长期受制于少数国外供应商的现实。虽然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国内厂商的产品已经逐渐接近于国外同类产品的水平,但在精度和稳定性等方面仍未完全得到认可,高校或科研院所在采购高精尖科研仪器产品时的调研范围和选择范围都受到很大限制。只有当国产科研设备和国外同类产品能真正站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时,此类问题才有望迎刃而解。”李达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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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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