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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管理代理机构更“精细”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1-24 18:28: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陕西管理代理机构更“精细”了

该省财政厅出台《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对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本报讯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代理机构管理规则。

《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其分支机构。在名录登记或变更资料过程中,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代理机构,将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

针对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办法》强调,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在从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须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业务或者货物、工程、服务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结合采购业务和专业领域特点,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等条件。同时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对专职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专职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获取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专职从业人员三年内至少参加过一次上述部门组织的培训。代理机构对不予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情况,应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层级,将保证金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出借、出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挂靠在登记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办法》还对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代理机构有11种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秘密事项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此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有5种情形之一的,暂停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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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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