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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6号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1-10 18:37:4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6号

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事项审查

案例要点

医疗设备属于货物,采购医疗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对相关事项逐一审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就“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5月17日,代理机构Y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8月31日,代理机构Y公司发布中标公示,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9月1日,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9月13日,代理机构Y公司答复质疑。9月28日,代理机构Y公司书面通知排名前三的投标供应商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日,B公司提出质疑。10月17日,采购人X医院答复质疑。

11月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X医院干预、影响评标工作。2.采购人X医院无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违规改变中标结果。3.A公司不具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A公司具有不良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X医院称:1.评审现场,采购人X医院工作人员将前期调研情况向评标委员会简单介绍。2.评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Y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采购人X医院基于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组织党政联席会,认为B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3.投诉事项3、4属于报名时的资质问题,由代理机构Y公司负责答复。

代理机构Y公司称:1.评标过程中,采购人X医院工作人员确实进入评标室。2.采购人X医院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综合评价,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将候选人报招标人,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规定,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3.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授权为T公司的转授权,并非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4.B公司提及的A公司曾被处罚的情况并未对外公布,代理机构Y公司在开标时无法获知。

A公司称:1.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产品代理商应出具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开具的唯一授权书”的要求。2.其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要求,“评标具体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工程实际需求特制定本评标方法”。“(三)商务标得分”要求,“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数平均值计算,以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出1%扣1分,每低出1%扣0.5分,扣完为止”。

处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法律适用错误,财政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审查。

处理结果

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X医院、代理机构Y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代理机构Y公司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采取“定标”等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此文为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单位不得随意转载或复制,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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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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