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采清单减少非受迫性失误
日前,财政部正式发布调整后的第10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此前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而未能进入公示的企业在正式发布的清单中有的已经补录成功---
节能产品政采清单减少非受迫性失误
本报记者 梁爽
备受业界关注的第10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日前正式公布。未能进入公示目录的部分知名品牌厂商通过杜绝自身非受迫性失误,即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而未能进入公示,在修正后重回本期清单,但仍有个别厂商未见身影。由于事关产品能否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所以当事企业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给予了极大关注,有的企业再次提出修改节能产品入围规则。
显示器投影机新增规模最快
通过阶梯式对比,记者发现,第10期节能清单无论在入围厂商还是入围产品方面均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
新增供应商主要集中在显示器和投影机品目上,规模增长最快的是显示器,而且是大屏幕、拼接墙、交互智能平板类的显示设备,这跟厂商家大开拓大屏幕政府采购市场力度有关。
不难看出,广大企业对节能清单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认可程度越来越高。
工作疏忽存在补录空间
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部分未能进入公示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均明确表示产品未入围公示阶段的节能清单的是由其工作疏忽等原因所致,并着手努力补救。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厂商在这种情况下的确有扭转局面的补录空间。
根据《申报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规定,拟调整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内,请相关企业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对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异议的,可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异议材料。
如果在这一阶段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交异议材料,相关企业仍有机会弥补自身的工作过失。
《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自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有异议的,提交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异议的具体要求与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对具备进入本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资格条件,且已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定递交材料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证书和清单能够等同吗?
尽管企业对节能清单的认可度日益提高,但随着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加深了解,有些企业就节能清单的入围规则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现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节能清单每年更新2次,这样的频率与信息类产品的更新速度存在一定差距,会导致在2次调整的中间阶段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面临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的尴尬处境。如果国家修改相关制度性规定,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清单的效力等同,会使这一现状得到一定的改观。
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新鲜。早在节能清单还处于一年一更新的状态时,就有企业曾经这样提过。
当时,政策制定部门已作出表态:节能清单规则的设定并非画蛇添足,为企业增加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而是政府采购制度在服务广大供应商时须保障采购单位正当权益。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节能清单的入围规则明确要求申报进入节能清单的企业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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