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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标那些事儿(六)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12-13 17:16: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标那些事儿(六)

■ 本报记者 昝妍

问题

在某市一单位的招标活动中,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标书提供了该公司的社保证明,但同时又夹带了子公司的社保证明。一个投标文件里出现了两个不同名称的公司材料,这种情形算串标吗?该如何处理?

回答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民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材料和作为投标人母公司的材料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只有母公司参与投标,子公司未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即使出现子公司的社保证明,该证明也不能作为母公司的人员配置或业绩证明使用。对于子公司的社保证明或其他任何材料,不予认定即可。

“就如同提交业绩材料,多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徐勇也认为,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材料中不可以存在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的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上述情况为“串标”,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徐勇表示,如果夹带的是其他公司的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况可直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相关法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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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1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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