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内蒙古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以改变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方式为抓手,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由“审核”改为“备案”,强化采购人和主管单位的责任,让政府采购提速增效
本报讯 记者昝妍 通讯员王栋报道 内蒙古去年起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由“审核”改为“备案”。一年多的时间,采购效率大大提高,财政资金支出进度逐步加快。
“放管服”改革,首先聚焦在“放”。“放”什么?如何“放”?“放权”不是“放任”,因此内蒙古以改变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方式为抓手,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让政府采购提速增效。201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人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编制的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采购计划,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备案后即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据了解,《通知》对自治区本级备案制管理的采购预算指标管理、备案流程、编报范围、备案内容等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指出,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从部门预算系统中接收,只供预算单位查询使用。采购单位在已下达的预算指标中确认用于政府采购采购的预算指标金额;同时将本年度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资金来源编制到已下达的预算指标中。有政府采购预算并已下达预算指标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通知》要求,采购人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编制的采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备案。备案完成后各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打印采购项目备案书。《通知》明确,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应包括: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维修改造装饰工程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维修改造装饰工程和服务项目。《通知》还提出,备案内容应包含:采购计划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信息、政府采购计划信息、按采购计划编报要求一同编报的附件材料以及操作日志信息。
由“审核”到“备案”的背后是管理模式、服务理念的转变,改革后采购效率大大提高。“备案时间比过去的审批时间缩短60%”,采访中某预算单位采购人感叹道。不仅如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过去采购活动中责任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的乱局得到了大大的改善。现在每个采购人对自己单位所采购的项目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和代理机构负起了责任;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计划,不再做“甩手掌柜”;财政部门将工作重心从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除了将政府采购计划由“审核”变为“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去年还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上一期相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进行上调。货物类、服务类分别由之前的单次采购120万元、8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由单次2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提升改变公开招标‘一体独大’的格局,增强了政府采购的灵活性。”采购人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等同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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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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