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自由裁量权 促政采精准执法
规范自由裁量权 促政采精准执法
上海市财政局出台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类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96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以表格形式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
本报讯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公布《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其中对96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促进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精准化。
《裁量基准》中包含采购人、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等96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每一项采取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并以表格形式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
在裁量档次的划分方面,《裁量基准》原则上都将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划分为三档。对于法律规定处罚种类较多且可以单处警告的处罚事项,一般都将其裁量档次划分为四档。对于只有一种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再划分裁量档次。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违法情节的设置上,鉴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裁量基准》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购规模。综合考虑该市采购项目的规模情况,《裁量基准》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作为划分裁量档次的依据之一。二是行为模式。对于部分可以从行为模式上细分的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中将其行为模式作为划分档次的因素。例如《裁量基准》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细化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擅自替换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专家人员”等具体行为,辅之以其他裁量要素,细化其裁量内容。三是危害后果。例如《裁量基准》将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和“采购项目重新采购”这两种不同的危害后果作为“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情节细化的规定。四是收受贿赂类违法行为的说明。《裁量基准》中对收受贿赂类的违法行为,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主要以受贿金额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并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相衔接。
此外,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考虑到实际执法情况,《裁量基准》针对法定处罚标准的具体划分,一般是将中间档处罚标准的处罚幅度适度拉大,同时给最高档的处罚幅度留有一定空间,使其能囊括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此外,由于按照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即为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当法条规定了罚款与“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罚时,对相对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则直接对其处以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而不能在一至三年内自由裁量,保证处罚的平衡性。为此《裁量基准》还考虑了五万元的罚款金额与“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挂钩。
(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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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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