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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为零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11-12 18:10: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收资本为零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常延婕 程心雨

《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平台中关于“投标人财务报告中实收资本为零,被要求废标”的一个案例,引发了业内讨论: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完毕,进入评标环节,专家以投标人财务报告中实收资本为零为由判定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要求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一个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是无法参与招标的。

在这个案例里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实收资本,另一个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那么以“实收资本是零”为由得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两者之间究竟存不存在内在逻辑性?二者的因果关系究竟成不成立?笔者就此简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实收资本体现的是企业的产权问题,是出资人或者股东权益划分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实收资本是企业永久性的资金来源,它是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缓冲器,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实收资本并不是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唯一指标。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而且在接下来的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分别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是公司的财产问题。

所以比较两者的概念,实收资本与公司企业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实收资本并不是公司企业的财产,而是所有者权益。所以实收资本为零并不意味着公司没有财产,财产更大程度上与资产的含义相似,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些许差别(但与本话题关系不大,不加以展开)。而且新公司法颁布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所以就可能出现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形,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公司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下还有很多企业租一个办公室,股东并不把钱打入公司的基本账户,而是通过他的私人账户进出,这样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就更有可能出现,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没有资产没有现金流,所以我们要区分好实收资本、资产和现金流的含义以及它们对于企业的意义所在。

简而言之,即使企业的实收资本为零,它注册资本一定不可能为零,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所以说正常注册、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即使它的实收资本为零,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实收资本的情况推断公司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严密的逻辑性、科学性。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首先是看公司的注册资本,查看公司的执照等资质证明是否合法合规。其次应该关注企业的资产和现金流。由企业的资产,可以看出企业的经济基础,由现金流可以看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生存能力。通过这两大指标可以进一步判断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现实的财产情况。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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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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