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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用车使用有了新要求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18-11-01 18:2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辽宁:公务用车使用有了新要求

本报讯 记者孙冉冉报道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逐步扩大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的配备比例,公车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喷涂标识并装轨迹监控系统……近日,辽宁省发布了《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调整了公务用车的定义,细化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并对公务用车的价格、排量及管理和使用都提出了相关要求。本次辽宁省发布的《办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该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办法》,公务用车是指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其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对于上述几种车辆的配备更新标准,《办法》加以明确。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则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办法》还要求,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如果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其价格不能超过18万元。上述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办法》指出,这些标准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在公务用车的使用方面,《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普通公务活动将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如普通公务出行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则公务人员可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如需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除普通公务活动外,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则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时,如果自有车辆无法保障,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办法》还明确指出,执法执勤车辆不能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使用。那么在辽宁省,公务用车需要使用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更新呢?《办法》提出,传统动力汽车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才可以更新。

此外,《办法》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根据《办法》,辽宁省公务用车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辽宁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并喷涂统一标识。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须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以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各部门可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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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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