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扎紧政采内控“藩篱”
青海扎紧政采内控“藩篱”
该省财政厅出台通知,推出内控“青十三条”,强化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十三条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具体举措,牢牢扎紧政府采购内控“藩篱”。
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青海省财政厅提出,一方面要强化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采购结果评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依法答复供应商询问,处理供应商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监督检查工作等,切实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责任。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为其代理的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处理供应商质疑,协助和配合供应商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等。此外,还要落实财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财政监管部门应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好采购方式备案审批、进口产品审核、专家抽取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对于科学合理设置岗位,青海省财政厅明确,首先,采购人应设置采购管理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政策功能落实、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其次,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财政监管部门应针对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三个阶段设立不相容岗位,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相分离、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相分离、项目验收与资产管理相分离、合同执行与监督检查相分离。如因人员编制不足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可采取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法代替。最后,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定期轮岗。
此外,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是此次政府采购内控“青十三条”的“重头戏”,其中涉及7项具体举措:一是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应当进行充分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内容。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实际需求,合理确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行为。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信用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三是规范开展开标活动。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四是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五是规范开展评标活动。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六是规范履约验收。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七是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青海省财政厅还强调,要建立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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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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