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政采违法增加政府性债务说“不”
四川对政采违法增加政府性债务说“不”
该省财政厅发文要求,对在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创新性地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来规范政府性债务。
据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坚决禁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规定精神,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首创。
《通知》提出,省内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维护”,以强烈的政治担当、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各项采购行为。
《通知》强调,省内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PPP)项目。对购买主体不合法、承接主体不合法、无预算采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导致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对未经采购程序、违规执行采购程序、违规适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及其他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等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不得以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依据。
《通知》要求,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各级财政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政府采购网上屏蔽相关信息。对无政治担当、不履职尽责造成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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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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