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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0-15 17:56: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六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19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校园安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分因素未细化与量化、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北民族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北民族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校园安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分因素未细化与量化、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格认证和原厂商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北民族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西北民族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备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23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应急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废标条款的要求,不存在废标因素,也不存在所投产品与证书型号不符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也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服务器、存储、软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45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汉博利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裢坡村村委会北(体之杰院内二层219室)

被投诉人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5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招标文件关于“配置故障诊断面板”等8项技术指标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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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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