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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四措并举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0-08 18:43: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乡四措并举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完成了对全市134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893名专职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升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和专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该市财政局推出四项新举措。

一是加强代理机构动态名录管理。坚持“名录登记、宽进严管、综合评价、严格惩罚”的原则,利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专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供采购单位进行择优选择。

二是严格控制代理机构基本条件。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代理机构应具备的省级登记、内控制度、人员数量、场地设置等基本条件,以及该市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规范性要求,确保代理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机构权利义务、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编号等信息,以进一步明确责任。

三是加强专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要求专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缴纳社保、熟悉法规、诚信承诺,不得在多个机构任职,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印制了《代理员证》,一人一编号,要求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业务和进场开展代理活动时必须佩戴证件,确保熟悉法规的人员才能开展业务。

四是健全代理机构使用制度。要求采购单位将代理机构的选择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根据代理机构的服务方案、服务能力、服务价格等因素,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确保代理机构有序竞争、公开透明和项目的代理质量。

对此,新乡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该市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的重要环节,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秩序,倒逼政府采购活动主体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合法主体的正当权益和社会效益,这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改革有“放”有“管”,提升服务水平的根本思想。

(郭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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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99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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