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条款惹的祸
【案例看台】
“★”号条款惹的祸
■ 钟志君
某年7月,G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一采购人委托,按照要求就其“业务云平台”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8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G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编制了谈判文件,8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8月8日,G代理机构邀请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四家公司提供了谈判文件。8月28日,四家公司均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文件密封完好。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时发现,乙公司响应文件“某支付系统接口”不能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某支付系统接口须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的规定。谈判时,乙公司口头承诺若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其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无缝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最终谈判小组认为该支付系统接口属于该平台一个关键的技术参数,属于必须完全响应的条款,若不满足,将导致整个平台无法使用。乙公司口头承诺无法保证其响应该条款,由此确定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四家公司报价为:甲公司报价为25万元,乙公司报价为20万元,丙公司报价为26万元,丁公司报价为30万元。)
乙公司得知成交结果后,向G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甲公司获得成交资格不合理。
乙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完全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条款,且“某支付系统接口”参数未设置“★”。G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与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对接,口头承诺无法保证响应该条款,不能满足项目要求。乙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某支付系统接口须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乙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的“四个接口”中有“三个接口”完全响应谈判文件,乙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如果其能成为成交供应商,其产品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无缝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谈判小组借乙公司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为理由,推荐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对采购产品的关键性指标未标注“★”而遭受了质疑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对采购内容进行精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技术参数可以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需要完全响应,而该案中“某支付系统接口”的技术参数未标注“★”,谈判小组认为乙公司不满足该项要求,而推荐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不当。
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乙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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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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