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从三个方面加强代理机构管理
洛阳从三个方面加强代理机构管理
本报讯 今年以来,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促进洛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系统。规定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是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每年开展2次招投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每月随机开展1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公开通报。此外,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是强化招标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责任。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招标人在签订委托代理机构前,要核实代理机构有关信息。代理机构在集中代理机构(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开展业务的,集中代理机构要核实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身份信息。
下一步,洛阳市财政局将不断总结综合信用评价系统使用情况,并改进提升信用评价系统,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总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加快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进入常态化、机制化。
(王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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