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细化政采预算管理要求
新疆细化政采预算管理要求
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将逐步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调整,结余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通知》指出,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和下年单位实际工作安排计划需要,认真询价,按照拟采购的品目明细单价、金额、数量如实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纳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逐项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备注说明。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配备和豪华采购。对超编制和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的,一律不予审批。另外,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于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通知》明确,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在新增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时,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受理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政府采购事项突发紧急或政策变动需临时采购等确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办理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管理,《通知》规定,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完毕后,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自治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完成采购但需跨年度支付的采购项目,可按照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继续支付的资金(含质保金)办理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已完成采购并在当年完成合同资金支付的项目,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不得继续实施采购,应当收回财政预算。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国库处、对口业务处和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支付资料在办理年度国库额度结转手续前核对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对政府采购净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单位要发挥政府采购主体作用。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前研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特别是提前安排研究论证政府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对所属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政府采购各环节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核、指导、和培训作用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逐步以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为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加大对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和监管力度。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组织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采购服务质量,为采购人提出合理的政府采购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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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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