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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资金严格执行政采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4: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新修订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日前公布---

天然林资源保护资金严格执行政采

本报讯 记者 李存才 报道 新修订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公布,《办法》明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同时,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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