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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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本报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就《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
征求意见稿提出,工程担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自2004年开展工程担保试点以来,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增强了建筑市场主体的履约意识,丰富了建筑市场监管手段。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和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实行高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保函。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16项具体举措,包括大力推行投标担保,着力推行履约担保,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强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应用,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培育保证人市场,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立考评机制等。
在投标担保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 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针对履约担保,征求意见稿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保证人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监管,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做好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合同争议调解等工作,并在违约发生后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的诚信评价,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重要依据,采取差别化的政策,以激励和强化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记入信用记录。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应用,征求意见强调,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工程质量保函有效期应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相一致。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工程保函的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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