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首次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期待已久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公布,并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在2010年9月20日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出台的《办法》对其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监管主体及职责、代理机构的划分和权限、供应商以及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的资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整个《办法》明晰了政府采购活动主体的责权,强调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从整体上看,《办法》的特点之一是把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要求上升到法规层面,即,规定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同时,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据了解,该《办法》的另一特点是强化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其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办法》明确了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等违反相关规定所应当受到的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属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其中特别规定,当集中采购供货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时,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实施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 (《办法》全文详见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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