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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8-06-29 16:00: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拟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拟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等作出新规定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拟将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对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全面、完整和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保障。

据了解,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曾于2014年制定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出台以来,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但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如,《办法》仅提出了关于禁止购买内容的原则要求,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的具体内容。实践当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存在泛化倾向,一些地方出现政府部门“超范围”购买服务问题,本该需要政府部门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给社会力量去做。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衷,也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其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此的把握不尽准确;对合同管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关于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缺乏较为具体的统一规定等。为此,财政部积极推进《办法》修订相关工作,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新《办法》。

对于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出台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6年3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部署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据此,新《办法》对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要求作了相应调整,对应当纳入指导性目录的内容作了调整完善。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新《办法》结合该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提出,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等8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安排,没有据实足额安排购买资金,以及有的单位认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就意味着要新增财政支出等问题,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同时,为了优化工作流程、又便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支出统计管理,新《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此外,承接主体确定方式也是此次修订中变化较大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在新《办法》起草说明中介绍,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之所以这样规定,当时主要是考虑政府采购方式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相对比较成熟,操作有法可依。

但实践表明,在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购买主体只是确定多家提供同类服务的机构,对服务供应机构的具体选择权在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来促使服务机构保证服务质量,一般并无必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实践当中,部分地方探索实施的科技创新券、教育券、文化消费券等凭单制项目,普遍采取了通过规定服务供应机构的资格条件来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取得较好实践效果。当然,对于服务供给主体资格标准较难明确或不够健全,受益对象选择能力不是很强的公共服务领域,为确保服务质量,也可以由政府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一系列服务承接主体。因此,新《办法》明确,对于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

据悉,公众可以在2018年7月25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寄送信函等途径和方式对新《办法》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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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GN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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