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诀(3)】细节决定成败
秦志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评标过程中看似细节的小问题可能会引起大麻烦。笔者认同细节决定成败的说法。
一是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寻求外部证据。在评标时,有些专家会提出,这个公司肯定是有这个证书的,只不过忘记放了,应该算其有(实际上确实有,因为很多证书都能在发证单位的网站上查到)。但笔者认为,如果这个资质是作为合格投标人条件之一或是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未按要求提供就应作为不具备判断。理由有2点:第一,如果证书未提供,可寻求外部证据确认,那么其他内容是否也可寻求外部证据?如果都这样做,评标工作将无穷无尽。第二,不管什么原因,错了就应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所以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应寻求外部的证据。
二是实质性内容不能澄清。在某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的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已过期,此时有专家提出,实际上该公司已换证,经办人提供了原证件的复印件,便让该投标人传真一个新证件的复印件。当时其他专家予以认可,所以采购机构的业务人员默认了这一做法。后来有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在审查时认为,营业执照是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澄清,否定了本次评审结论。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否定是正确的,为此,招标文件应明确,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是澄清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在某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发现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便电话联系该投标人,要求按对招标人有利的方案进行承诺,最终恰好是该供应商中标。结果在签约时,该供应商找了种种理由,否定了当时的承诺,认为应以投标文件中最后描述为准,使采购人非常被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地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是产品(原型)演示必须按同一标准统一进行。有些项目在评标时,为了更好地把握评审质量,需要对产品进行演示或检测(软件项目就是原型演示)。例如,在评测投影机样品时,必须统一预热时间,统一播放内容,在同一房间内进行,并投影在同一幕布上,这些条件都必须统一,这样才能对所有投标人都公平、公正。
五是统一规定答标内容和时间。对有些比较复杂的项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答标,此时就须统一答标人数、答标时间、答标内容等,否则会产生不公正和不客观的现象。采购机构的业务人员就必须以身作则,确保采购机构公平、公正的执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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