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划“红线”
青海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划“红线”
该省财政厅出台通知,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明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规定和审批规定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梳理各项法律法规,明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规定,并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提出细化要求。
青海省财政厅在《通知》中明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该省制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2个条件之一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针对非招标方式,《通知》指出,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该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适合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5种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属于该省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其他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方面,《通知》规定,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青海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结合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进行内部会商,并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人提起申请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通知》要求,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该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同时报送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正式说明材料,说明材料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明确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规定的理由,注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该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的,还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采购人除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上述一般规定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在正式书面申请中明确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以及在相关网站的公示情况(须提供网页载图)等内容。对于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管理,《通知》要求,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该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评标期间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未收到对采购文件或者采购过程的质疑的,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关于废标后变更采购方式,《通知》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废标后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除须提供前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等3项材料。
《通知》还强调,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审批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原则上自收到采购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或者予以退回。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收到省级采购人报送的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对采购预算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商相关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查审批;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商相关预算管理处室审核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查后,报厅长审批。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定,合理设置采购方式审批流程,推动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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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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