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供应商 >> 电器 >> 【北京地铁4号线电梯事故系列报道之三】低价中标的冷思考

【北京地铁4号线电梯事故系列报道之三】低价中标的冷思考

栏目: 电器 时间:2014-02-21 10:54: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北京地铁4号线电梯事故系列报道之三】低价中标的冷思考

“量体裁衣”慎选评标办法

本报记者 乐佳超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4章第50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这3种评标办法都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真正要避免采购的电梯低价低质,还需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量体裁衣”。电梯的采购该如何选择?我们对此进行解析。

最低评标价法:有效节支

效果:最大限度节支,但难以选到更为优质的供应商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一般用在市场价格比较透明的、技术上也比较统一的产品的采购。各项技术条款投标人都能响应,那技术上就没什么可比的了,只需比较价格就可以了。”江苏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电梯采购项目负责人张玲告诉记者,电梯与空调、家电等一般的产品不同,它属于非标产品。很多部件的技术和价格不一样,各个供应商的产品品质和业绩也不相同,所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较少。

“最低评标价法的最大优势是节支效果明显。”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潘女士表示,是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主要与采购人对采购金额的要求有关,有些单位项目预算资金较少,也就对产品的价格更为看重,对所需产品的定位也相对较低,这时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政府采购资金,也可以减少评标的工作量和人为因素,通常一些资金条件有限的单位或在一些发展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采用的较多。“最低评标价法,只是看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对优于条件的企业无法很好的体现,所以不太可能选到相同价格下技术等条件更为优秀、性价比更好的供应商。”

价格和质量就像跷跷板的两端,一边抬高的同时,一边也必会降低。某电梯企业负责人李先生向记者坦言,现在国内大大小小的电梯厂家有400多家,有一些小工厂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完全依靠购买其他厂家部件,然后拼凑成整梯进行销售,这样的产品价格很低,但质量无法保证。不仅如此,有时即便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一种产品,价格不同其零部件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也都不相同,甚至其本身加工工艺有时也会因为价格较低而变得粗糙。这些都将增加电梯后期的维保成本,同时也为电梯的运行埋下安全隐患。

综合评分法:全面视角

效果:能够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体现产品的综合性能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主要用于不以价格为主要考虑因素的项目。

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往往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综合评审环节,评标专家从技术、商务和价格部分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

以刚刚完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2011年下半年招标限额(100万以下)商务客梯、医梯、货梯及杂物梯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就采用了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占30分,质量占50分,销售业绩和信誉占20分。其中,质量部分包括技术参数、技术水平、安装承诺、交付日期、选配件和备件报价、维保价格、维保条款、维保单位情况、其他售后服务承诺、投标文件完整性等10项;销售业绩和信誉部分包括了品牌知名度、销售业绩、用户反馈、政府采购诚信记录等4项。

与其他2种评标办法相比,综合评分法显然受到了各方最多的青睐。“我参加的评标项目主要都是采用综合评分法。”上海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施宏基告诉记者,采用综合评分法较为直观、便于操作,由于各自打分,还可避免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对评标工作造成的影响,也比较公道,因此受到招投标双方的欢迎。

“我们公司所参加的投标项目,绝大部分也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西继电梯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胡女士认为,综合评分法相对更为完善。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成本的竞争,也是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设备、资金等全方位的竞争。对于企业而言,综合评分法能更好地反映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此外它也能更好的体现产品的综合性能,对产品的要求也更加全面。

性价比法:体现相对性

效果:适用对性能要求较高和价格幅度变化不大的项目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据记者了解,不管是代理机构、电梯企业还是评标专家,他们都表示,性价比法在政府采购电梯项目中使用的较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性价比法除价格因素的权值没有受到限制外,和综合评分法差不多;另一方面,性价比法评标时计算复杂、工作量大,专家一不小心可能会出错。此外,还有一个明显缺憾,这就是低价低质可能会中标,因此一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业主不愿采用。

对性价比法的适用对象,业界专家也进行了总结:性价比法主要适用于对采购标的性能要求较高的采购,对采购标的的价格很难确定的项目也可以选用这一评标方法,但对于那些价格幅度变化大的项目来说,就不宜采用性价比法进行评标。因为价格变化太大的项目,投标人的投标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如果选择性价比法进行评审,价格权值没有得到控制,就极有可能造成预中标单位的报价超过采购人的预算,而不得不废标;也可能出现“价格低、价格因素以外的综合得分也低的供应商被确定为预中标供应商”,而性价比最好的供应商却被排除在外的情况。

对此,福建省评标专家林宏源认为,性价比是一个很好的指标,既反映性能功能需求,又反映价格指标。他将建议福建尝试使用性价比法。

【评标指南】评标办法需精加工

本报记者 乐佳超

存在即为合理。同样,不管使用率的高低,这三种评标方法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必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都不是“万能公式”,其自身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同的缺陷,因此在具体使用中,还要对其进行“精加工”。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需要更多的考虑产品的质量。”对此李先生建议,通过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更严格的门槛,一方面把一些资质差的企业挡在门外,另一方面也对产品的质量做更多更严格的规定。

林宏源也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对于价格的过分强调,要想在保证价格最低的同时,又不失性能和质量的水准,就要在评标时将价格以外的评分因素更多地进行量化,有相对准确的门槛,从而确保最低价中标的产品满足需求。

对于综合评分法,其往往会在专家裁量空间中有所缺憾,如果把控不好专家裁量尺度,容易出现专家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结果的现象。对此,林宏源认为,使用综合评分法,要尽可能多地将招标文件的条款和相应分数设置细化、客观化,加大客观分值,而尽力降低主观分的占比。如通过按投标企业某个要素的排名来确定分值的归属,使分值归属唯一确定,而无需主观把握。同时,林宏源也建议,各评分项应更加细化条款,压窄分值浮动范围,使打分裁量空间更小。

性价比这一用得较少的方法对于品质的把握相当关键。林宏源认为,在使用性价比法时,要对功能、性能方面设置门槛,达到一定的性能要求后再去谈性价比,防范一些质量很差的产品或服务数混水摸鱼。

对于评标办法的使用,业内人士认为,每种评标办法的使用很难做到疏而不漏,这需要具体操作者们在招标文件中多下功夫,招标文件的精细化是评标办法充分发挥效果的前提保证。

【深度观察】这标到底该怎么评

本报记者 孙善臣

北京地铁4号线事故让人们在重新审视电梯质量与安全的同时,也将目光投向了电梯采购环节。而电梯采购环节为众业内人士诟病最多的则是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

部长令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同时,该办法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所适用的范围,即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从政府采购操作实践来看,综合评分法在招标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最低评标价法由于受到使用范围相对较窄的局限,使用频率相对不高,而性价比法在实际应用中则颇为少见。

那么,在实践中到底该如何运用18号令所规定3种评标方法?如何规避每种评标办法可能出现的缺憾?这些疑问曾一直萦绕在原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阮怀荣心头。作为一名政府采购从业多年的实践者,他没有停止过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考和探索。

合肥市的电梯采购规模在全国同级城市中可谓佼佼者,甚至超过一线城市。去年,该市电梯采购规模为2.8亿元。阮怀荣告诉记者,今年电梯采购规模可能要超过这个数字。如此规模的电梯采购,如何在操作中评好标,为采购单位选出质量、性能可靠,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这对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来说,备感责任重大。于是,经过长期的摸索和论证,该市在评标办法上有了一套创新措施。据阮怀荣介绍,该市目前在电梯评标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投标企业的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进行综合打分,其中技术分值一般占总分的80%,资信分分值为20%。通过评审达到80分的投标企业方有资格入围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评审为商务标评审,在商务标评审中执行最低价者中标。据阮怀荣介绍,这一评标办法将18号令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结合起来,有效地避免了2种评标办法各自可能产生的缺憾,既保证了性能、功用的要求,同时也拉低了价格。据了解,该中心将这种评标办法命名为量化评审最低价法。

尽管量化评审最低价法在实践中效果比较明显,但阮怀荣还是有些困惑:量化评审最低价法并非政府采购“规定动作”,这种方法的应用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能否在3种评标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运用和模式创新?

就此问题阮怀荣咨询了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此种情形为法不禁止。尽管如此,阮怀荣还是有些不放心。

对此,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有着与上述律师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法不禁止适用于普通民法,而对于政府行为并不适用。量化评审最低价法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结合起来使用时一定要考虑评标办法的应用条件,而不能超越和背离。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对于安的观点表示认同,他认为合肥的摸索和创新值得学习,但实践中要体现评标办法的法定性。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对合肥的做法则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他认为,量化评审最低价法既保证了功能需求,同时又在此前提下谁价低谁中标,最终满足功能需求的最低价中标。这是对评标办法新的尝试和创新,这种精神很可贵。该做法也可复制到竞争性谈判项目中。

【时评】莫“烘干”供应商合理利润

孙善臣

政府采购应体现规模优势,但不能过分强调低价,更不能“烘干”供应商的合理利润。

近日,沸沸扬扬的电梯事故让人们在重新审视电梯质量与安全的同时,也对电梯采购环节以至于整个政府采购有了更多的关注。如何在采购环节确保质量与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政府采购的集体性期待。

那么,缘何一些企业会在投标中宁愿牺牲质量来铤而走险呢?这是在怎样的一种压力下的非理性选择?

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采购项目极大的吸引力可以说是企业宁愿铤而走险的诱因。政府采购项目不仅资金有保证,而且体现政府公信力,对于中标企业来说既是一种荣誉,也是品牌宣传推广的良机;另一方面,从客观角度讲,有些投标企业本身从技术能力到资信条件都难以达到招标门槛对质量、功能的要求,投标不过是垂涎政府采购故心存侥幸而为之。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则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与评标办法相关。有些政府采购项目由于预算资金安排比较紧张,而采购计划中的需求又相对较大,这种情况无疑会明显增加投标报价的压力。有些负责任的大企业可能会以牺牲利润的方式来争取机会,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又助力品牌形象的宣传与推广。而那些难以凭实力与大企业抗衡的小企业以及一些缺乏责任感的企业则可能会选择偷工减料、牺牲质量来侥幸一搏。

与之相类似的是,在有些项目的评标中,价格因素占比相对较高,甚至有些项目,如标准定制和通用服务项目上,可能直接采取低价中标或价格分占绝对比重。由于对价格的过分强调,同样可能导致一些急功近利的企业放弃企业经营的道德底线,而以超低的投标报价力取中标机会。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应该说,有些企业或许宁愿以牺牲利润成就品牌,但有些企业面对低价竞争则有可能以牺牲质量来求得利润与成本的平衡。

因此,要想在政府采购环节确保质量与安全,两方面工作很必要:一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环节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力求采购预算细化到项目。二是在采购环节合理设置价格因素的比重,既要体现政府采购规模优势所产生的价格优惠,又不能过分强调低价中标。换言之,要给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避免某些不法企业因为利润的严重压缩而另辟“蹊径”,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

责任编辑:

本文来源: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