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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构建协同惩戒机制打击围标串标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5-24 18:25: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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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构建协同惩戒机制打击围标串标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协同惩戒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采购当事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 串标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识别, 发现嫌疑线索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据了解,无锡市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 密切与监察、公安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 协调和配合,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保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成效,共同促进该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协同惩戒机制。

一是明晰《政府采购法》授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相关信息的互通与共享,落实各职能部门之间移交、接收、督办机制的要求,形成齐抓共管高压态势,提高协同惩戒成效。二是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和要求,使“专家评委初查、工作人员复查、监管部门核查”的案源排查机制落到实处。三是明确案源线索举报渠道,市财政局联合市纪检监察、市公安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无锡市打击政府采购领域经济犯罪信息联络点”,联络点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其次,聚焦关键节点“堵追”并举。通过标前、事中和事后三个节点进行预防和识别控制,实现防堵和追溯并举。

一是标前预防控制。通过采购文件控制,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确出现围标、串标情形的投标无效。加强保证金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其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和退回。强化项目人员资格控制措施,投标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本企业连续6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二是事中节点控制。落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密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加强询标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畸高或畸低,但投标总报价与各分项报价不能相互对应,或者技术标制作粗糙、内容明显偏少的情形,评审中应当及时进行询标,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在评审报告中记载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三是事后识别控制。重在根据围标、串标的行为特征进行辨识审查。主要针对四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序号、排版格式、文字风格等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显示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一投标文件中单位名称落款与公章不是同一单位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的。凡是符合以上4种情形的一种以上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同时按发现围标、串标嫌疑情形向财政部门报告。

最后,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按照明确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政府采购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所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对涉嫌政府采购犯罪的案源线索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

各部门之间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要主动抄报各自履职过程中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形成财政、监察、审计和公安等部门之间移交、接收督办机制。在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以及行政违法的线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移交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华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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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64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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