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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让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更高效更规范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5-17 17:18: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八方要闻】

镇江:让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更高效更规范

本报讯 江苏省镇江市财政局依法履职,日前制定了《镇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旨在着力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优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是强调采购人主体意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和业务相关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标准,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必要性以及采购预算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内部会商,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要求内部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同时,市级主管预算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采购人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需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认可。

二是规范申报审批程序,统一文本格式。《办法》对采购人直接申请采用非标方式、公开招标失败申请非招方式,包括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情形分别规定了申报审批流程,特别是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对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具体论证意见的出具、材料公示、公示异议处理分别作了规范。《办法》还对变更申请表、专家论证文书、公示文书等文本统一了文本内容格式。这些举措有效提升了变更程序的合规性。

三是实行限时办结,提高申报审批效率。《办法》明确采购人申请理由、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同时对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材料,退回重新申报办理等时间节点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落实“放管服”,依法还权于采购人。《办法》明确了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直接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行单位内部会商制度,不再要求论证、公示,不再审批,采购人自己负责,自主决定,自行组织实施。        (沈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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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6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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