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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5-10 18:48: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五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部分楼宇、场地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DUTCZZ-2017038)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2:大连慧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志物业)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61号3单元10层1号

当事人3: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慧志物业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企业荣誉等为伪造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向相关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均表示未与慧志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向慧志物业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慧志物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慧志物业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慧志物业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企业荣誉等为伪造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向相关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均表示未与慧志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向慧志物业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慧志物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慧志物业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第五百五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7年第四季度针式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三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000-D0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杭州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天苑大厦七楼F座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朗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悦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11层1191室

相关供应商2: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相关供应商3: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5层101-5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朗悦公司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接口”与“耗材”的要求。2.神州数码和浩普诚华投标产品均不是行式打印机,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打印方式”的要求。3.朗悦公司没有同品牌产品的销售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产品销售业绩”的条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朗悦公司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接口”与“耗材”的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浩普诚华和神州数码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打印方式”的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次所投针式打印机同品牌的销售业绩,并未要求提供投标人自身的销售业绩。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五百五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机房强电改造项目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NGN-GH201732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43栋1层17号

被投诉人1:云南国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11楼

被投诉人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云南国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0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要求UPS直流电压调节范围为“348-384VDC”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2.本项目评审分值构成不合理,分值未细化量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中UPS直流电压相关要求已修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此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更正公告中无更正事项及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云南国税废标。

针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更正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责令云南国税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五百五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土壤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研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C170P6B6)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洋坊8号院乙

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东方诺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诺贝)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707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中标供应商东方诺贝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光学性能”的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2.东方诺贝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分析方法”的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东方诺贝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光学性能”的要求,但东方诺贝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方诺贝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分析方法”的要求。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第五百五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医院双活容灾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120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C72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网志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志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楼15层15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4、5为:中网志腾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产品清单及指标要求”中序号4、5、7、10、19的技术规格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5,经审查,中网志腾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显示,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上述5项技术规格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网志腾所投产品不满足相应的技术规格要求。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五百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北师范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东北师范大学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东北师范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五百五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统战部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C-AZB1715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8a、1509室

当事人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当事人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所投产品不在22期节能清单中,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所在的22期节能清单公示稿复印件,并将总页数进行了修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中信国安投标产品不在22期节能清单内。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中信国安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第五百六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手动三摇成人病床等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CIT-ZG(Z)-20171019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美博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7层8号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栋17层1号、2号、3号、4号、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20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炜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炜烨)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6层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成都炜烨所投液相色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的要求。2.成都炜烨所投三重四级杆质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信噪比”的要求。3.成都炜烨所投三重四级杆质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质量数稳定性”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目前没有“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的国家、行业标准。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都炜烨所投三重四级杆质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信噪比”的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都炜烨所投三重四级杆质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质量数稳定性”的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五百六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ZC-AZB17174)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增光路45号

当事人2:北京同辉无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辉科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临57号院北楼106室

当事人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同辉科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北京舞蹈学院签署的合同涉嫌造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核实,北京舞蹈学院未签订相关合同。同辉科技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同辉科技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第五百六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6年刑事照相检验鉴定设备(第三次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101-D05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瑞德智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号楼215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新安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安盾)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72-1号创客大厦307-308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0为:深圳新安盾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30项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投诉事项31为:评审和质疑期间的复议存在错误。投诉事项32、33为:海关采购中心作出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质疑函内容泄露等有违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30,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新安盾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30项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1-30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1,经调查取证,深圳新安盾投标文件中“AJY检验仪”检验报告与存档报告不一致,但评标委员会基于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3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2、3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关采购中心质疑答复程序违法。投诉事项32、3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深圳新安盾投标文件中提供的“AJY检验仪”检测报告与其出具单位存档材料不一致。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深圳新安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深圳新安盾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第五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项目X射线技术分平台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重新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IHEP-PAPS-ZB-10/201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胜利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6号楼18层1801

被投诉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关系到相关实验设备的工作性能,属于《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范的科研仪器设备范围,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二是中标公告未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予以标注;三是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四是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内容;五是未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标公告未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予以标注、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内容、未对开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五百六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7年四川省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CIT-ZG(Z)-201707105L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数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中国铁建广场1号楼B座2301室

被投诉人: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当事人: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地址:成都市清江东路3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评审结果不合理。2.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给予其补充说明的机会,评标过程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专家职称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案不属于18号令规定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五百六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大厦A座23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部分科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五百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教育部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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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6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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