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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上调自治区本级采购限额标准

栏目: 专版,电子报 时间:2018-04-26 18:13: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新一期地方集采目录】

西藏:上调自治区本级采购限额标准

本报讯 记者高荣月报道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布了《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上调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限额数额标准,并就具体品目作了调整。

关于自治区本级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新目录明确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日喀则市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为3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限额标准为50万元;林芝市货物类限额标准为10万元,服务类限额标准为2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限额标准为30万元。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货物、服务类上调100万元。在日喀则市,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林芝市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2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山南市货物、服务、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100万元。

在具体品目方面,新目录中,货物类包括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办公耗材用品及类似物品3项,与上期目录相比减少“专用设备”“图书和档案”“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3项。服务类包括“单证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其他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人寿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6项,取消了上期目录中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

新目录还规定了自治区本级和地(市)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限额标准以下的,各单位可自行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凡是自治区公布的协议供货商能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以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地(市)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就新目录的实施作了说明和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或需变更已备案的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新目录还强化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在采购目录实施过程中积极支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节能清单、环保清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性文件在西藏即时产生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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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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