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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质疑投诉中的“疑难杂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4-23 17:36: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课堂】

巧解质疑投诉中的“疑难杂症”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质疑、投诉、举报可谓每位政府采购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剑”,但就在这一重要环节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却让许多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头疼。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了一些关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咨询。对此,记者采访了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供读者朋友们学习借鉴。

问题1:某供应商向财政部门举报,但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仅给出了相关的线索,要求财政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如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技术参数是否响应招标要求等。对于上述情况,财政部门应该怎样做呢?

沈德能:供应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可能确实是有客观原因的。比如,目前信息公开的程度,尚不能让供应商全面掌握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内容。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完全、有效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在有一定线索的情况下,财政部门要动用其行政调查权进行取证。当然,供应商也要尽其所能地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关于被举报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这个问题,举报者必须提供自己认为当事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证明材料,而不能凭空地“对簿公堂”。

相关法律链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2:政府采购争议处理要求,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但部分供应商以无意中听说、招标评标现场听到的内容等作为“凭证”,掌握了其原本不应掌握的信息,对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应如何认定?

沈德能:无意中听说或招标评标现场听到的内容不是合法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就认为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律链接:94号令第二十九条指出,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问题3:要购买一批设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参考品牌是否合理?

沈德能:这样做不合理,有误导性。参考品牌表明了采购人的倾向,暗示供应商要在这些品牌中选择投标产品。“既然是在评标环节作为参考的品牌,其他就不作比照了。”投标供应商会在心里进一步明确这样的想法。另外,用评分标准来倾向某个供应商也是违规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根据采购需求来设定的,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若评分标准倾向于某个供应商,则采购需求也必然倾向于某个供应商。

相关法律链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问题4:明确两家供应商中标是否合法?

沈德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虽然并未禁止多人中标,但一般的项目,不太可能同时出现两个中标人。在某些特殊的项目中,比如,一系列的、时间跨度长的、相同的采购项目,紧急采购或者是类似于协议供货之类的,这些项目允许多个中标商。

相关法律链接:《条例》在“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中提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规定,采购人只能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一般情况下,评标报告会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确定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评审报告会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其中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衡量、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应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问题5:《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实中,父子、兄弟、夫妻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或在开标前将自己所有的公司转到他人名下,此类情况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沈德能:两个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该种情况下,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为恶意串通。但是对于出现这种情形的两个供应商,要特别处理,认真查找相关资料,或者在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存在上述情况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允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相关法律链接:《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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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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