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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子卖场试点迈入依规交易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8-04-16 18:18: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浙江电子卖场试点迈入依规交易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对各类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作出规定,并对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比较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有助于全面规范电子卖场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的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实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系统进行采购。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的,或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暂行办法》还对采购人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流程、要求,各类电子卖场采购模式的交易规则、程序,采购结果的确认、异常处理,采购合同的签订等作出规定。其中涵盖了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5种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网上超市,《暂行办法》明确,此类采购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相同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价格截屏。

就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暂行办法》指出,这两类采购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财政部门可根据采购目录、金额标准等进行选择配置。直接订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规格标准较统一、货源充足且通过竞价能产生规模采购效益的通用类协议商品,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为跨区域的单品牌和多品牌批量竞价。

协议供货商品附购的配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主商品金额20%,各级财政部门可视情调整。

实行竞价采购的商品,因时间紧急或情况特殊的,经采购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网上超市采购。

关于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暂行办法》要求,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在线询价单发起类型分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及型号3种类型。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

《暂行办法》还规定,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人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合同公告。

在履约验收方面,《暂行办法》对供应商供货,采购人收货、验收、结算,以及双方的诚信评价、纠纷处理等作出规定。其中强调,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4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支付完成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在监督管理上,《暂行办法》对供应商、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该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方式,电子卖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集采机构、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规定。其中提出,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电子卖场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按照情节由轻到重,设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督促各有关当事人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采取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并计入诚信档案。根据《暂行办法》,供应商存在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10%及以上的;发布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的;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的;向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供应商指定的供货商中有3家以上因上述行为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等行为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罚。采购人有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1个月内未及时解决的等8种行为的也将被追责并受处理。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进行商品维护管理的条件、程序、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电子卖场活动的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同时要求,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电子卖场的开发、建设、维护及网上超市供应商、厂商的上线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做好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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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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