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品牌中标: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探索
【聚焦双品牌中标】
开栏的话
批量集中采购走过8年,规模效益显著,品目增多,采购方式灵活多样化,信息化手段更加科学。同时,经过不断实践,低价竞争、履约不及时等问题也日益暴露。多地开始思考,创新做法不断涌现。双品牌中标就是其中一种,即每包有两家供应商中标,供采购人选择。
有观点认为,双品牌中标能够兼顾监管部门、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各方利益,可以给最终用户留有一定选择空间,规避单一中标品牌经常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弊端。也有人质疑,双品牌中标可能会带来更多新的问题。
因此,本报特开设专栏,邀请各路专家,各抒己见,为双品牌中标“问诊把脉”。
双品牌中标: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探索
■ 徐舟
鼓励竞争和保障公平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市场决定价格,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途径。因此,在政府采购价格形成机制上,除少数特殊项目按照财政部87号令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或者实行固定价格招标以外,总体上还是应当坚持通过公平竞争由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当然,当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在采购执行操作层面,采购人、集采机构要在采购方式、采购模式的选择和运用等方面引导供应商理性竞争,才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批量集中采购中的“双品牌中标”,就是在采购模式方面引导供应商理性竞争的一种尝试。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激烈、价格低,但采购周期长、采购人没得选择;协议供货竞争不足、价格高,但采购效率高、采购人选择面广。“双品牌中标”其实不过是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之间的一种折中形式。我们采购中心2001年开始在计算机等通用产品批量集中采购中实行3~4个品牌共同中标的模式,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协议供货。多个品牌共同中标,增加了供应商的中标入围概率,降低了竞争的惨烈程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大品牌在批量集中采购中落标的“不可承受之重”,对于减少低价竞争有积极的作用。我们采购中心以往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增加批量集中采购的频率、适当控制单次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强化合同约束、履约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对于减少批量集中采购引起的低价竞争,也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除此之外,在评标办法的设计上,如果能有效突出质量和服务竞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价格竞争的残酷性。目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主要是计算机、打印机、乘用车等一些品目,这些产品仅仅凭技术参数、指标、配置等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品质量,而能够直观反映产品质量的品牌等因素,在现行法规环境下作为评审因素又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按照目前的评标规则,知名品牌与一般品牌同台竞标,就好比是现代搏击与传统武术选手比赛,但比的只是武术套路(技术参数)和颜值(价格),而非实战能力。建议监管部门在政策执行的尺度上适当调整,对于产品采购,考虑允许采购人将品牌美誉度、市场认可度等作为评分因素。这种做法是符合“中国制造2025”强国战略的。
关于双品牌中标是否违法问题,同一标段(包件)或者未划分标段(包件)的同一个招标项目,一般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中标,这的确是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惯例。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和第55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规定来看,也暗含着这一含义。不过,从财政部87号令第56、57和68条关于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来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中标的含义要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为隐含和淡化。我认为,首先,如果招标文件中事先对“双品牌中标”作出约定,这种做法是不违背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基本原则的。其次,相对于一般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项目,批量集中采购具有用户多、批量大、采购对象具有同质性等特殊性。一般的招标项目,如果出于扶持中小企业、保证履约时间等考虑,可以采用“切分蛋糕”的方式将整体项目划分为若干包件进行招标,因而一个包件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中标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批量集中采购因需采购的规格型号多,一次招标的包件数本来就比较多,如果对同一规格型号的需求再进行切分招标,不仅评标工作量会因重复而翻倍,而且为了防止“赢家通吃”,还要限制投标人“兼投不能兼中”,因而“双品牌中标”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于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探索,实践又证明有好的效果,既有利于遏制低价竞争,又给了采购人更多的选择权,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也未明显违反具体法条的情况下,我们不妨多一点宽容,不要轻易去扣违法违规的帽子。
关于“双品牌中标”是否适合普遍推广问题,我个人认为,“双品牌中标”还是应该限制在批量集中采购、服务定点采购等少数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即采购对象完全相同,需要两个以上供应商中标但又不宜划分包件采购)中使用。一般项目如果希望由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中标,还是应当采用划分包件的方式。毕竟,单一包件由一家供应商中标这是一般原则,“双品牌中标”只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另外,对于“双品牌中标”,为了保障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招标文件最好能事先明确第一名和第二名各自的中标份额。我们中心对于两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中标的情形,为了彰显公平,一般都规定按照评分排名顺序中标份额递减,比如第一名中标采购数量的60%、第二名中标40%等。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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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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