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正红:投标如何执行节能清单
马正红: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对空调与电视等几类产品实行强制采购,这是政府采购落实政策功能的集中体现。目前实施的是第九期节能清单中,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投标人所投以上强制采购产品必须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之内”成为电器采购的实质性响应性条款,如果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电器,就会通不过符合性检查而判为无效投标。因此,笔者认为,制作强制采购的电器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好政府采购电器采购项目,首先必须了解政府采购的节能认证制度。节能认证不等于节能清单,获得节能认证只是进入节能清单的第一步。节能清单是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门槛,也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执行的守门员。企业对产品进行节能认证后,在节能清单公示期间承诺稳定供货后才能进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动态的,一般会半年调整一次,目前最新的一期是第九期,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是投标电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必须和节能清单目录中的型号规格一一对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要求:“投标人所投的电器设备必须是财政部和发改委颁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颜色笔标识认证型号),不提供的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应和节能认证证书及政府采购节能清单规定的规格、型号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一些投标人为使投标文件做得更加“漂亮”,将只获得节能认证而未进入节能清单、甚至是根本没有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也加入投标电器设备的行列。开标一览表或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电器设备所在页的复印件的型号(用颜色笔标识的认证型号)不完全一致。
三是设备如采用组合式需要说明。有一些投标人对空调室外机是采用组合式,采用组合式只要符合采购需求和不影响使用不是不可以(除非招标文件规定不可以组合),但投标人往往不注意一些细节而被评委判无效投标。某案例采购的室外机是24匹的室外机,由于很多品牌该机型在节能清单中没有24匹的,但有8匹和16匹的,于是很多投标人采用8匹和16匹组合而成。很多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或报价表中的填的规格型号是24匹的室外机,提供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空调室外机所在页的复印件的型号(用颜色笔标识的认证型号)是16匹和8匹的室外机型号,在投标文件中也没有说明是16匹和8匹室外机组合而成,于是评委依据开标一览表中填的规格型号认定其投的设备是24匹的,不属于节能清单目录设备,因此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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