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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采需求管理有了规章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8-04-10 11:21: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政采需求管理有了规章

该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 通讯员张沫报道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旨在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促进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在主体责任方面,《办法》明确,采购人是需求确定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协助开展需求制定工作,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能因为委托而转嫁和免除。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采购形式,采购需求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同时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发挥管理优势,对系统内通用且使用频繁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能指标、技术规格、服务标准、安全要求等制定标准化基本需求。

在采购需求的描述上,《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要求对采购需求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表述,应当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为前提,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体现政策导向,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潜在或者隐性要求等。其中强调,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公正。具体应包括: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全部量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项目的采购需求,除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具体要求难以确定外,其他需求内容应当详细明确。采购需求实现功能或者目标应当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为前提,符合资产配置标准要求,杜绝奢侈采购、豪华采购、高价采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和验收标准等要求,描述应当严谨、准确、详细,不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存有歧义。

《办法》还强化了科学论证,要求对一定金额以上、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的,以及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和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邀请相关专家、3个以上品牌(核心产品)供应商参与论证,发挥专业“过滤”作用,充分保证需求论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办法》,需论证的项目包括,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采购需求论证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内容是否完整、标准是否规范、描述是否准确、政策是否体现等。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信息公开也是检验采购是否“物有所值”的重要一环,《办法》要求,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3天,发挥需求公开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处理。采购需求公示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论证意见、公示时间、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采购需求公示且无异议后,应当据此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既要体现采购需求各项因素的差异性,又要杜绝人为设置无关因素。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参与论证的相关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据了解,《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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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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