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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登记管理推动代理市场转型升级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3-29 19:11: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热点聚焦·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①】

名录登记管理推动代理市场转型升级

本报记者 高荣月

业界翘首以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近期问世,并自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引发了各地财政部门、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的集体注目。

自201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准入实现“零门槛”,代理机构数量“井喷式”增长,但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财政部门的管理难度加大。“放权”不等于放任,适应新形势下规范代理机构管理的需要,《暂行办法》明确了名录登记、信用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专家指出,其确立的名录登记制,在落实“放管服”要求的同时,有望进一步激发代理市场活力,推动代理市场转型升级。

从“登记制”到“名录登记管理制”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于2014年9月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明确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其中规定,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122号文还详细列明了登记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如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要求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受访专家认为,立足于122号文相关规定及近两年的实践,《暂行办法》将网上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为名录登记管理,并单独将“名录登记”列为一章、五条,从名录建立方式、信息公开、代理机构申请进入名录方式、填报信息等方面就如何开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工作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便于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帮助其更快、更顺利地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既是对代理机构市场化发展规律的尊重,也契合了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

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作出调整。即财政部不再办理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各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同时负责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财政部下放名录管理权限之后,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成了摆在省级财政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多举措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真实性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注意到,与122号文列明的登记信息内容相比,《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内容更为具体、细化,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对省级财政部门来说,如何保障信息填报的真实性,则是一个现实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李穗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强调代理机构要“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但代理机构单方面的承诺并不一定真实、准确。各地在制定本地代理机构管理细则时,有必要做好对填报信息的把关和核实。此外,《暂行办法》要求登记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这有助于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愿意选择哪家、不愿意选择哪家,都可以通过名录登记信息去判断。登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同业监督,倒逼代理机构确保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暂行办法》将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作为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赋予了财政部门一定的执法权。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中,财政部门可能通过查询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对代理机构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也必将引起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的关注和自省。”东部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暂行办法》的硬性要求外,还可参照122号文中的规定,即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可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省级财政部门核查后,应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邢杰也建议,对于代理机构填报虚假信息的,应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追责机制和惩处举措。

分支机构从业乱象有望破解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强,代理机构为争取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往往选择在一些地方建立分支机构。与此同时,代理机构“夫妻店”“一人公司“皮包公司”等违法违规现象也屡见不鲜,使代理机构的异地展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面临尴尬。

为规范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第九条明确,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28号文进一步明确,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这些规定,得到各地代理机构的支持和“点赞”。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认为,代理机构为拓展项目而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是其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无可非议。然而,有些分支机构确实存在仅靠一两个人维持业务,甚至借用、挂靠专职从业人员等现象,导致诸多采购乱象,严重影响了代理市场的发展。“我们曾遇到过一个案例,省外的一家代理机构来海南设了个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等采购项目完成后,供应商想找代理机构去退还中标保证金,却找不到这家代理机构了。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制后就会好很多,全国联网即可查到某家代理机构的信息,一些代理机构想浑水摸鱼、逃避法律责任,也不太可能了。”

“一味靠‘拉关系’‘走后门’拿业务,并非代理机构发展的长远之计。在名录登记的要求下,那些执业规范、业务素质较佳、重服务守信誉的代理机构将获得更多机会。”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联成表示,《暂行办法》关于代理机构异地展业时“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以及28号文中“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等规定,均为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不过,代理市场竞争的核心仍然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只有在专业、过硬的服务“加持”下,设立分支机构才能事半功倍。

此外,有专家呼吁,为确保当地财政部门不以额外条件限制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业务,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抬头,除了《暂行办法》等规定外,各地还应因地制宜,推出一些切实可行的举措,为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对于某些打“游击战”式的分支机构如何加强管理和追责,也需要研究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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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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