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经验 四川规范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地方经验
四川规范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 本报记者 吴敏
今年,针对低价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对其进行规范。其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该制度。在制定思路上,该制度采取的是惩防并举的工作思路,这是政府采购监管上的创新。由于制度的内容比较有创新性,该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当事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于低价恶性竞争,四川省出台的《通知》重点从6个方面进行了的规定:
第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通知》明确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
第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不得单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高低作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
第五,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计算标准,以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所需正常成本计算,不得超出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的范围计算其成本费用。
第六,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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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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