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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采购改革“卖座又叫好”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8-02-05 19:23: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科研仪器采购改革“卖座又叫好”

    截至目前,已有25个省市出台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下放地方高校采购自主权;部分高校、科研院所也通过多项措施,确保“接得住”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最近一段时间,清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的张老师和她的同事们可真是忙坏了。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仪、信息集成化生物信号采集与处理系统、超高分辨共聚焦显微镜系统……这些林林总总的仪器设备,都是经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11月,该校就组织了70多个公开招标项目。忙是忙了点儿,但采购程序的便捷、采购效率的提升,却让人舒了一口气。

科研经费管得太死,采购周期太长导致科研仪器“跟不上”科研节奏……这些问题,不少高校、科研院所都曾遇到过,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一年多来,这项改革成效究竟如何?张老师们又遇到了哪些新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研。

25省市发文放权“放到位”

据记者了解,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下放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后,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辽宁、黑龙江、甘肃、云南、江西、广东、山东、天津、河南、吉林、湖北、海南等25个省市也纷纷制定相关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下放地方高校采购自主权。

在采购预算管理方面,安徽、江西、山东等地根据《通知》要求,明确省级预算单位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需要调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江西省在预算报审时间上作了明确规定,部门采购预算,确需调整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在每年8-9月份集中调整一次,9月份之后不再办理调整事项。山东省则简化了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设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安徽省规定,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的,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文件中应载明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预算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基本情况。

在采购活动组织方面,江苏、湖北、甘肃、广东、广西等地均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为提高采购效率,江苏、安徽、江西、海南等地还进一步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优先审批。

在专家的抽取和使用方面,各地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福建、江苏、海南、天津、安徽等地开展了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工作,且着重强调随机选择专业性强的人才。

此外,各地还提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少地方通过网络技术,让备案程序更精简。如,天津市明确,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市财政部门不再执行相应审核手续;云南省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本单位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如果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可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场所交易。“过去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审批制,审批周期很长,大约1-3个月,现在改成了备案制,采购周期明显缩短,老师们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了。”东部一所高校的设备采购处负责人高兴地说。

“目前,科研仪器采购管理主要是围绕对采购人的‘放权’和‘放责’进行的,目的就是让采购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去采购产品,激发采购人对主体责任的重视。也就是说,在‘放权’和‘放责’的同时,还对采购人提出了‘还权’和‘还责’的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提醒,政府部门“放权”后,各高校、科研院所的责任更重了。

高校、科研院所还须“接得住”

政府主动放权,高校、科研院所也要“接得住”才行。记者调研得知,当前,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十几家高校结合本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推出多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新措施,表现“抢眼”。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大多高校就科研仪器和设备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明确“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所用的设备。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厦门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校详细规定了采购预算管理相关内容。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项目的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期限申报采购计划,由校内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草案,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则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被赋予科研仪器的自主采购权后,为便于执行,一些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如,华中师范大学明确,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即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厦门大学规定,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通过网上竞价、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中山大学则规定,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采购方式可包括网上竞价、商务谈判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何自行选定合适的评审专家,中山大学等高校很有“想法”——他们将目光瞄准了校内专家库。在中山大学,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也建立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当然,评审专家可在库外自行选择,校内专家亦可作为评审专家。

“以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评审结果与真正的科研需求之间往往存在‘脱节’,因为评审专家只能从特定的专家库中抽取,有的评审专家并不了解科研工作者的需求。”华南理工大学的罗坚感叹,“由高校自己选派专家评审,购买的仪器设备显然更契合实际需求。”

 内外力齐发确保管好管到位

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一些担忧的声音: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后,高校、科研人员会不会乱花钱?谁来监督高校、科研院所的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能够实现“物有所值”吗?会不会催生新的腐败?

这些担忧并非空穴来风。罗坚告诉记者,科研活动中的未知性需求非常多,难以提前预测,而大多科研项目的资金需要提前审批,能否批下来也不确定,因此,在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时无法给出确定的信息,申报项目预算时常遇到各种问题,暗箱操作、浑水摸鱼现象也是有可能存在的。此外,科研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真正需要什么仪器设备,也都是无法预知的,但每年的采购预算申报却有着固定的时间,这也给科研工作者、具体采购执行人带来了困扰。

不过,记者发现,不少地区在放权的同时,已针对这些担忧给出了解决方案。高度关注“放权”之后如何“管好”的,不只政府部门,各高校也在不断努力。

如,江苏省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江苏、广东、安徽、甘肃等省规定,在专家论证环节,采购单位须在采购前提前做好专家论证,论证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和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将其标注后进行公告,如发现徇私舞弊等违规现象,将上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不少地区还要求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每一个环节更加透明。

华北电力大学在专家论证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采购单台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论证;采购单台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论证;采购单台或批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还需要组织进口论证。进口论证可结合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等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而,论证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根据项目情况选定,其中,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置论证至少含一名校外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中山大学采购论证起点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同时,该校还扩大了采购评标(评审)专家选择权,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随着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各级审计的加强、追责机制的强化,我相信‘一放就乱’的情况很难再发生了。”一位受访专家指出,“不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改革的一系列举措,是为了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所以很有必要对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让采购活动真正起到作用;项目审计的重点也应当是采购预算使用的合理性,而不是简单地对照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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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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