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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不等于随意采购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2-05 18:35: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自行采购不等于随意采购

——谈中央高校如何处理好采购自主权扩大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系

■ 宋军

为进一步支持中央高校开展科研活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194号文的核心是下放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权,同时强调,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也应加强内控管理制度。那么,中央高校应如何处理好采购自主权扩大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系?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采购人以及中央高校通用类设备的采购,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最显著的特点有三个。

一是资金来源的复杂性。科研项目立项的特殊性,决定了科研经费来源的复杂性。中央高校科研项目既有本校立项的,也有国家项目;既有多家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还有企业委托项目等。从资金性质来看,既有财政性预算投入资金,也有银行贷款资金;既有政策性收费资金,也有企业支付的资金。从资金落实情形来看,既有预算能够保障的资金,也有自筹不确定的资金;既有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也有追加的项目资金等。

二是采购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时限性并存。一般来说,中央高校仪器设备采购都有明确的采购计划,但对一些科研项目而言,由于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特别是采购的及时性问题,一旦科研项目进行中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仪器设备,而等待审批、走采购流程又要花费较长时间,可能延误项目进展。

三是采购项目的专业性。有些科研仪器设备属于通用类产品,有些则是定制品,还有些可能是需要针对特定科研项目专门进行研发的产品,专业性强,市场上供应商不多,竞争性差。

中央高校的采购自主权有哪些

财政部本着“放权、提速、增效”的理念,针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特点,专门出台194号文,下放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自主权。目前,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哪些自主权呢?

一是采购组织形式的选择权。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集中采购是核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而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则不受此约束,其可自主决定采购的组织形式,既可委托代理机构,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是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决定权。中央高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在做好论证工作的前提下,无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论证、公示和申报,而是采取备案制,且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三是评审专家的选择权。中央高校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不过,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四是采购方式的决定权。中央高校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对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这一举措大大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加强内控建设保障采购自主权的落实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可自行选择”并不等于随意采购,而是赋予其更大的责任,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194号文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因此,中央高校要处理好采购自主权扩大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中央高校作为一类特殊的采购人,不仅采购量大,而且采购对象范围广,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十分关键。其管理体制应按照“独立运行,有效防范,高效高质”的原则设计。如,中央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政府采购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再设立一个平等的没有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学校评审专家参与的监督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汇报政府采购工作。

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中央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应本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流程控制、促进提质增效、实行公开公平的理念来建立。特别是扩大采购自主权后,更要按照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使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也要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目的与评价体系与其他采购项目的评价有所不同,重在通过评价,为今后同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经验与教训。所以,中央高校要逐步摸索出一套完整、科学、易于操作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价体系。

创新采购管理模式和采购方式。正是因为中央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具有特殊性,应不断创新采购管理模式和采购方式。一是根据中央高校政府采购的特点,大力推行区域联合采购管理模式。所谓区域联合采购,是指若干个中央高校实行区域联合集中采购,使不同行政地区、不同行业的零散采购项目集合起来,形成大规模采购,提高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的行为。如,对进口产品和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通过区域联合采购,可实行信息互通,遏制进口产品供应商和单一来源供应商的“漫天要价”行为。二是探索跟标采购。对于一段时间内同类型的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甲校采购后,乙校可跟标采购,在同等条件和情形下(采购标的、合同要求相同),进一步缩短采购过程,提高采购效率。此外,对于中央高校非科研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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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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