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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财政性采购资金钻“两法”空子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4: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马正跃  李坤  李刚 

当前,由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交叉、冲突和矛盾,一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钻“两法”空子逃避监管的现象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维护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效益。

【主要表现】

实践中,钻“两法”空子逃避监管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监督执法主体交叉逃避监管。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门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法。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监管部门职能的交叉和冲突,对甲管理部门说接受乙管理部门监管,对乙管理部门说接受甲管理部门监管,形成监管真空;或者与哪个管理部门关系好、能被放松监管就接受哪个部门监管等,实质是逃避监管。

二是利用招标采购操作机构模糊不清逃避监管。尽管《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哪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该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或是应该由社会代理机构来操作、采购人按什么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采购单位钻空子,委托未在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对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一般是和谁关系好、谁听话就用谁,或者干脆是轮流坐庄。这直接造成了这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只是象征性地履行程序,监管部门不能也无力进行有效监管。

三是利用采购对象不能有效界定逃避监管。工程及其附属货物和服务不能有效界定的问题尤为突出,“两法”及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明确的区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仅指出:“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些单位以工程采购充服务采购,或以服务采购充工程采购借此逃避监管的情形时有发生。

四是利用专项资金执行程序不到位逃避监管。由于一些专项资金是由相关部门申报立项的,尽管立项中也标明进行招投标,但并未明确指定是集中采购或是分散采购,形成立项申报和资金监管两张皮。项目获批后由此部门监管资金使用,而在实际中资金管理部门实行的是按进度和时间拨付,审核资金时并未审核采购程序,由此出现了跳过政府采购的现象。

【解决办法】

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和要求:

一是严格履行财政部门监管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当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资金监管。对已立项的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采购除按《招标投标法》的程序操作外,还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程序,接受监管,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二是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随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深入,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财政性采购资金严格管理,凡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的或者采取化整为零、任意选择采购方式等逃避监管的,其资金不予拨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三是探索建立新型公共采购体制。要大胆改革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以本地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采购机构,将各部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权归一,实行本地方公共采购的统一管理、统一监管。

四是完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当前应在“两法”实施条例修改稿中体现出向公共采购方向过渡的意向,解决两者的冲突问题。(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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