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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信用体系建设 打好“联合”牌

栏目: 2017峰会特刊,电子报 时间:2017-12-28 19:19: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信用体系建设 打好“联合”牌

■ 本报记者 耿丹丹

2017年12月25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详情页面网页截图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

事实上,这在政府采购公示信息中已经成为“标配”。

信用是市场经济之基石。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两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联合惩戒持续推进。

顶层设计 日益完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近年来,针对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打造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逐步纳入管理范畴。

2015年3月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逐条列明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财政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罚措施。

2015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公开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同时,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解决了备受争议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地域效力问题。

2016年8月,财政部接连下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要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标识码,进一步推动政采信用信息共享。

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违规处罚”一章中列明评审专家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

2017年7月,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资格预审文件同样要包括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一系列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政付采购信用体系的内涵,对地方实践也极具指导意义。

地方实践 分类管理

在地方实践中,“黑名单”制度是普遍做法,即在地方政府采购网站公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此基础上,针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不同政府采购当事人,各地建立信用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

针对供应商的信用管理,目前做法有两种,一是建立供应商库。如上海,建立供应商库,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同时,该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二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如深圳市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将给予续期奖励。

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则可概括为两种做法。一种是采取量化积分,信用等级评定。如广东珠海将代理机构的信用考核内容细分为11大类74项,对代理机构实行扣分制考核。根据得分情况,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分为A级(优秀)、B级(合格)、C级(差)、D级(很差)四种。另一种是建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红名单”“黑名单”。如四川省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三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列入诚信管理范畴,其中,代理机构的诚信档案将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依据。

而针对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模式,各地多采用“现场打分+定期考核”。以考核方式对评审专家进行打分,并将分值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信息共享 联合惩戒

值得关注的是,记入诚信档案在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诚信档案建立之后如何应用,让失信之人无立身之地?两年来,财政部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将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息共享,为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提出在政府采购等方面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同时明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财政部积极应用其他领域信用信息。2014年以来,财政部先后签署21个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总体要求、查询渠道以及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并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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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7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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