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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新举措推动政采工作再创新业绩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12-11 18:49: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对下一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进行部署

九大新举措推动政采工作再创新业绩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 袁瑞娟报道 以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强化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改进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投诉处理专业化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等九个方面为基本取向,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改革路径,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再创新业绩。在财政部日前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国库司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娄洪提出了下一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举措。

在回顾总结近两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情况时,娄洪介绍,两年以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绩效、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开放谈判等方面扎实工作,重点针对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着力健全政策功能体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重点强化采购执行机制,不断加强采购绩效评价,助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积极推进市场开放谈判,推进了一大批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体现在,采购规模不断提高,2015年、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连续突破2万亿元和3万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2%和16.4%,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1%和4.2%;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内控管理、信息公开、需求和履约验收、专家管理等一大批规章制度相继实施,立柱架梁基本完成;政策功能不断显现,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范围向促进残疾人就业等领域拓展;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常态监管、协同监管、动态监管紧密联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互贯通,强基固本取得新的成效;救济机制不断健全,投诉举报案件大量增长的同时,投诉处理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并被寄予更高的期望,政府采购公正性、严肃性有效显现;开放谈判不断深入,多边、双边市场开放稳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参与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娄洪也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与改革的预期目标、采购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政府采购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各地各部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改革路径。为此,下一步需要重点推进九个方面具体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继续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填平补齐,配合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抓紧研究出台代理机构、联合惩戒等政策文件,解决当前亟需。同时,要根据本次会议精神,对政府采购领域落实十九大战略部署相关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梳理,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行探索和铺垫。

二是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创新的采购政策,逐步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不断丰富政策落实手段,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估,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三是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要制订发布相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放管服”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便利性,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强化预算部门内部控制,推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

四是强化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要从机制上系统性加强预算部门主体地位,建立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切实强化预算部门在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要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过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清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改变简单以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的做法,鼓励预算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逐步从强调公开招标向强调竞争性方式转变。

五是改进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要通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明确代理机构基本执业要求,强化代理机构的需求代理、合同拟订等专业能力,推动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发展路径。通过适当放宽专家选择来源,发挥专家在需求制定过程中的专业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在采购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是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制订发布《“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方案》,研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措施,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加快“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简化小额零星采购和通用类货物及服务的采购程序;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加快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各地区电子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七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针对面广、量大、高度复杂的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要转变认识,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具体事务向完善制度、落实政策转变。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对代理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预警跟踪。起草《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

八是加强投诉处理专业化机制建设。要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应诉机制和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配备,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内控风险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九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要继续积极推进我国加入GPA谈判工作,争取早日加入,为我国开辟新的对外贸易增长点,也为今后在更广泛领域开展合作奠定基础。在自贸区等多双边机制下,继续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并紧密围绕我国“走出去”国家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新途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对外合作的新空间,为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新动力。要积极参与国际或区域经贸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定,为全球经济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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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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