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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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招标活动公告公示的发布媒介、内容以及责任追溯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细化,以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根据《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媒介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称“发布媒介”)。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但要确保内容一致。另外,在具体操作上,《办法》指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内容,以及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在公告公示的内容方面,《办法》做了多项细化规定。依据《办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等七方面事项。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明确,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等五方面事项应被明确登载。另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在责任追溯上,《办法》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发布媒介的相关不规范行为做了界定,并明确了处罚内容。《办法》指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其存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任一情况,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则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对于媒介主体,《办法》规定,如果发布媒介存在违法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等情况之一,也会被要求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据悉,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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