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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履职差评3次将被解聘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11-24 11:04: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解聘情形,实行年度量化管理

评审专家履职差评3次将被解聘

本报讯 记者冯艺 通讯员曹冬喆报道 今后,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将更严谨透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将受到重点关注,一年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3次的,该省财政厅将予以解聘。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主要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劳务报酬以及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除了负责依法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组织评审专家的网上培训,财政厅还将把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审核作为重点工作。

在《办法》中,关于评审专家解聘情形,提出实行年度量化管理,如:一年内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达到2次的;一年内在抽取过程中拒绝参加评审活动达到10次的;一年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3次的。其中,对于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由谁记录、什么时候作出评价以及对哪些方面进行评价,《办法》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分网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此外,辽宁省财政厅还会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而对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也要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做出记录。

据负责人介绍,辽宁省财政厅还将另行制定具体的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

“申请人被选聘为评审专家后,还需要接受在线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和测试。通过测试后,才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该负责人表示,组织评审专家网上培训也是财政厅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评审专家对最新鲜、最全面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把握过关。对于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列入申请人或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七种情形: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也做了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据介绍,辽宁省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的征集以及选聘、解聘的初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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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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