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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电子报 时间:2017-11-09 17:53: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九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修购专项—牧草新品种选育及草地生态恢复与环境建设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三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Z160702-ZGNYKX01(Z))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兰州冉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兰木大厦三楼308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雁滩)新建区4号区内608-2号

相关供应商:兰州中泰方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仪器)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27号2505室

当事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质疑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5日,中泰仪器提交的由法国Force-A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出具的针对本项目Multiplex产品授权说明文件的质疑材料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2.中泰仪器提交的由法国Force-A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文件是伪造虚假材料。3.代理机构涉嫌泄露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厂家授权信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中泰仪器质疑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交的法国Force-A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文件为质疑处理过程中的补充材料,未违反有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进一步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投诉人与中泰仪器均未提供2016年法国Force-A公司出具的有关授权文件的公证认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法国Force-A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文件是伪造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中泰仪器提交的质疑函及相关材料中未涉及具体厂家授权给投诉人的有关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泄露相关厂家授权信息。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九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级新生旅箱包、书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3688/2)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德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屯佃村722号

被投诉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被投诉人2: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相关供应商:瑞安市利尔克箱包有限公司

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埭头村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德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其提供的产品技术最好、价格最低,却不是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结果迎合采购人倾向。2.招标现场不规范,未要求投标人在招标现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未宣布评标办法及现场人员组成,允许未单独提交“投标一览表”或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投标人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包括价格、技术、业绩等多项评审因素。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瑞安市利尔克箱包有限公司为本项目01包、02包的预中标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一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将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现场单独提交。二是招标文件中包含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无需在投标现场另行宣布。介绍现场人员组成不是法定的开标程序,且评标委员会组成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是保密的。三是本项目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现场检查并签字确认,没有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此外,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单独提交密封的“投标一览表”。经查,北京卓创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创智业)未单独提交密封的“投标一览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2成立。但卓创智业不是本项目中标人,其报价不影响价格打分,未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针对代理机构在卓创智业未单独提交密封的“投标一览表”的情况下,仍未拒绝其参加本项目开标、评标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并进行整改。

(第四百九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外国语大学2017-2018学年中文学院留学生语言实践活动(二次)项目”(项目编号:CMEETC-177DR319QQ1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王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五号中国五矿大厦318-332

被投诉人: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招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相关供应商: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美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楼1层5S08室

当事人:北京外国语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机电招标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盈科美辰的中标价格明显高于投诉人、北京华府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哎呦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中标结果缺乏公平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因素包含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方案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是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投诉人价格得分为满分。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盈科美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九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大学锅炉采购与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JX11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当事人2: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当事人3: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1.中标供应商华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等人员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锅炉安装资质条件。2.华泰公司提供的锅炉制造产品业绩合同涉嫌造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华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与其合作单位北京乾嵩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前已不存在聘用关系,该情形会影响到相关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供应商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华泰公司在调证过程中补充提供了相关合同的原件,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锅炉制造厂家资质及锅炉安装资质”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

二是评标现场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外,出现采购人部分工作人员未出具授权函参与评标活动,并发表言论,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改,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行为进行整改。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第四百九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财经大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70282)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G1号楼110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恒安公司在本项目中任命的保安队长曹治国在其他项目中也担任保安队长,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对保安队长岗位人员的调整属于恒安公司内部人事调整,其出具的《人事任命书》表明,曹治国自7月26日起不再是其他项目的保安队长。同时,恒安公司明确表示,曹治国作为本项目预备保安队长,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岗。因此,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第四百九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高精度GNSS观测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7CNIC034889-109/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拓佳丰圣(上海)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A座1002室

被投诉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六号中仪大厦615房间

相关供应商:北京麦格天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天渱)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茂华大厦12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麦格天渱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存储量的要求。2.麦格天渱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数据记录时段的要求。3.麦格天渱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无线通讯的要求。4.麦格天渱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集成供电的要求。5.投诉人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操作面板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应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麦格天渱所投产品的存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麦格天渱所投产品的数据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麦格天渱所投产品的无线通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麦格天渱所投产品的集成供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诉人所投产品操作面板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九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5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对区县教育补助-市级高中统筹-加强高中优质教育资源统筹校园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7031477)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等材料,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核。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百九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3003008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Synchrogenix Information Strategies, LLC(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Delaware Corporate Center II, 2 Righter Parkway Suite 205 Wilmington, DE 19803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以下简称LORENZ)

地址:Eschborner Landstrasse 75, 60489 Frankfurt/main, Germany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应为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至少应占总分值的30%,而不应是26%。2.顾维军与LORENZ错综复杂的关系可能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3.竞争性磋商程序存在诸多反常。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推荐程序及竞争性磋商现场组织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四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3003008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EXTEDO GmbH(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Einsteinstrasse 30, 85521 Ottobrunn, Germany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以下简称LORENZ)

地址:Eschborner Landstrasse 75, 60489 Frankfurt/ main, Germany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行业代表黄娜在评审过程中为LORENZ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评估小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2.评分标准中一些分值的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值设定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推荐程序及竞争性磋商现场组织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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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3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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