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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杜绝随意滥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7-11-06 18:34: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湖南:杜绝随意滥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该省出台《湖南省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对非公开招标方式中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申报材料的清单以及非招标方式审批监督三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对非公开招标方式中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申报材料的清单以及非招标方式审批监督三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据悉,《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据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大了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巡视审计力度。在巡视工作中发现个别采购单位存在滥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未根据项目采购需求选择恰当采购方式的现象。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工作亟须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湖南省出台了《办法》,对本省非公开招标方式申报、审批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有必要厘清各方责任,因此《办法》中对采购人的职责予以明确。其中要求,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采购人内部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应当组织采购、财务、法制、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上述负责人还特别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资金额度、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办法》规定,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公告邀请时,评审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或询价,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办法》规定,采购人还可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采用书面推荐时,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应当进行内部会商,并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存档备查。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推荐。

“74号令”“87号令”等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采购人如何申报、申报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未作要求,《办法》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细化了采购人申报材料清单,规定采购人申报材料清单时需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资金追加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及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针对不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办法》中也列明其需提供的特殊资料。上述负责人认为申报材料清单的透明化、公开化便于采购人落实工作、细化步骤,也为审批工作做了减负。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监管部门是有审批权限,但我们依照‘放管服’的要求尽量放权。”上述负责人表示。因此《办法》中规定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采购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财政部门只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程序完备性以及材料完整性。

此外,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内控机制,提高采购效率,《办法》中特别对审批程序以及时限作了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并对采购人提交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防治滥用权力。办理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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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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