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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遏制政采低价恶性竞争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7-10-30 18:44: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遏制政采低价恶性竞争

            财政部在多份2017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中明确,将通过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等举措,解决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在其官网陆续公开2017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其中3份复文涉及政府采购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对此,财政部作出明确答复,将从多个方面进一步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倡导“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目前公开的建议提案复文中,《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7〕25号)、《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3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7〕35号)、《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3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财库函〔2017〕38号)这3份复文都涉及了政府采购低价中标、恶性竞争的问题。对此,财政部首先介绍了其近年来针对政府采购“重程序轻结果”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积极开展的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制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严格履约验收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三是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财政部表示,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低价竞争恶性问题,对于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具有积极意义,但要扭转实践中长期形成的“重程序轻结果”工作惯性,还需要各方面的持续努力。

根据上述3份复文,财政部表示,将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倡导“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陆续推出一系列措施以遏制、解决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为评估合理成本和履约验收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工作的标准化水平,提高采购质量。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积极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科学设置价格分权重。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除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采购项目外,原则上都应使用综合评分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三是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供应商诚信及履约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财政部共公开了169份2017人大代表建议复文以及58份2017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其中,16份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8份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内容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分别涉及遏制低价恶意竞争、支持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部门加大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服务与产品的采购力度;加快我国政府采购专业化工作进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残疾人福利企业优先采购权;为国产首台(套)装备进入招投标采购平台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等方面。

据了解,财政部在建议提案复文中提出的不少举措目前都已从“纸面”落到了“地面”。在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方面,今年7月,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出台,并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87号令针对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等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其中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一规定为认定与处理低价投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修订前的18号令规定:“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相比,87号令的新规定放宽了异常低价的认定条件,调整了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提高了评标委员会认定异常低价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对异常低价中标的遏制力度。

此外,《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78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7〕27号)中,提出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也已“落地”。已于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成为政府采购的定向支持对象,不仅可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还将在非招标方式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面获得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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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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