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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科研院所等免税进口相关用品管理办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9-26 11:30: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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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科研院所等免税进口相关用品管理办法

本报讯 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文,加强对科研院所等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

根据《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科研院所即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中央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由科技部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名单。转制院所即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级转制院所进行审核。

地方转制院所根据管辖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核。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则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相关名单。

《办法》还规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持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经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符合免税资格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持依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依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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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0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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