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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享政采定向支持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9-04 19:46: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享政采定向支持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出台通知明确,通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等多项举措,鼓励政府采购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今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成为政府采购的定向支持对象,不仅可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还将在非招标方式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面获得有力支持。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除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通知》还在非招标方式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面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设置了针对性的支持举措。其中明确,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通知》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这些条件涉及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和最低人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共包括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等5项具体条件,这将确保此项政策的支持对象更有针对性。

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时同样采取自我声明的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和判定,这也是政府采购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对此,《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为让此项支持政策更好地“落地”,《通知》授权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并明确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此措施予以支持,还要求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记者了解到,《通知》提及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的规定进行界定。其中提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业内人士介绍,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作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德国、英国等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同时,WTO《政府采购协定》(GPA)也明确规定,将涉及残疾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相关措施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即可以不受GPA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因此,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规则。

三部门表示,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是继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出台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的又一次重要“扩容”。除了上述两项支持政策,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已探索实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采购政策,建立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基本制度,基本形成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这些政府采购政策的实践,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显示出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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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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