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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出新规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17-09-04 18:48: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安徽: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出新规

本报讯 实习记者昝妍报道 近日,安徽省环保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原《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废止。新《管理办法》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增强了执行力与生命力,明确了环保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的程序和各环节的具体内容,规范了科研经费管理要求,明晰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

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以及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4月,为加强安徽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安徽省环保厅和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12月,安徽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完善以及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此次发布的新《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除总则和附则外,《管理办法》按照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责任规定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在内容上新《管理办法》围绕环保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应有资质、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申报材料,预算经费额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外新《管理办法》完善环保科研项目评审制度,规定省环境保护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5人或者7人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研究技术方法、路径、考核指标可达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并要求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在项目与资金管理方面,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情况有知情权,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需要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进度完成量。若在项目实施中专家发现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发生项目调整状况或未能按预期完成项目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按照(皖办发(2016)73号)文件要求规定执行。

新《管理办法》将“项目验收”单独建立章节。其中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在项目合同规定期满6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含有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使用单位意见及科技查新报告、监测报告、学术论文与专著及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材料一并提交。之后专家组人员对合同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打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通过验收;60分(含60分)至79分的,要求整改;59分以下的,为不通过。如若有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组人员将退回验收材料并责令其整改,60天内重新申请验收。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经费、合同签订后90天内项目未启动实施、拒不参加中期调度、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事项不报告的承担单位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有权立即中止合同、收回项目经费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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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6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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