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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门将联合惩戒保险领域失信主体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7-08-31 08:24: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31部门将联合惩戒保险领域失信主体

北京晨报讯(记者 王莉)为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部门近日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说,《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六类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例如,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例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例如,对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例如,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例如,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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